新化学物质申报豁免类型
新化学物质申报豁免类别的化学品、制成品或者化学物质介绍如下:
一. 已有其他法律法规管理的制成品
医药、农药、兽药、化妆品、食品、食品添加剂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、放射性物质、军工产品、火工产品和烟草等。
二. 天然存在的物质
1)未经加工或者仅经过手工、机械、重力、水中溶解、水中浮 选、加热脱水等物理方式加工或者处理的;
2)以各种方式从空气中提取的;
3)天然聚合物,但经过化学加工处理的除外;
4)生命物质,如核糖核酸、脱氧核糖核酸、蛋白质等生物大分 子。
三. 非商业目的或者非有意生产的类别
1)杂质,即对产品功能没有贡献,可能来自原材料或者生产过 程中副反应或者不完全反应,不希望但存在于最终产品中,单一含 量不超过 10%,总量不超出 20%(重量百分比)的化学物质;
2)化学产物,特指:
a)化学物质与其他物质偶然接触,或者与环境因子(如空气、 水汽、微生物或者阳光等)接触而发生反应,生成的化学产物;
b)化学物质、混合物或者物品在贮存时发生偶然反应的化学产 物;
c)化学物质、混合物或者物品在最终使用时非设计反应产生的 化学产物; 3)反应过程中的废水、废气、固体废弃物和副产物。 本节以上类别作为商品直接投放市场或者有意产生的除外。
四. 其他特殊类别:
1)材料类:玻璃类、玻璃料类、陶瓷原料及陶瓷器皿、钢及其制品、高铝 水泥、卜特兰水泥等。
2)合金类: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金属或者一种金属与其他非金属混合而成 均质和异质的固体或者液体。金属间化合物、有准确定义的金属互 化物除外。
3)非分离中间体:中间体是指在整个化学反应过程中上一步化学反应出的化学物 质,在下一步化学反应过程中消耗,用于生产其他的化学物质或者 产品。中间体不应出现在生产的化学物质或者产品中,除非作为杂 质。非分离中间体是指不离开反应容器或者反应装置的中间体,也包 括反应后放入容器暂存并用于同一厂区内下一步化学反应的情形。 非分离中间体之外的中间体适用《办法》。
4)物品 物品应同时符合以下三条要求:
a)制造时形成特定的形状或者式样;
b)具有最终使用的功能和目的,这些功能和目的全部或者部分 地依赖于其所具有的形状或者式样;
c)最终使用时没有发生化学变化,或者仅发生物品商业价值之 外的化学变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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