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化学物质申报适用范围
凡未列入《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》(以下简称《名录》)的化学物质为新化学物质。新化学物质生产或者进口前应按《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》 (环境保护部第 7 号令,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办理新化学物质申报。
1. 用于生产医药、农药、兽药、化妆品、食品、食品添加剂、饲 料添加剂等产品的原料或者中间体,属于新化学物质的,适用《办 法》。
2. 表面活性剂、增塑剂、防腐剂、分散剂、阻燃剂等具有特定功 能的中间产品或者制品中所含的新化学物质,无论其含量多少均适 用《办法》。
3. 可变组分物质、复杂反应产物等无、不能确定分子结构的 化学物质,以及聚合物,属于新化学物质的,适用《办法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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